曲靖市公安局 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曲靖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
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关于曲靖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
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92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46号)要求,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曲靖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2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4762-2008)中的第四阶段排放限值。
二、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执行《曲靖市公安局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曲靖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曲公交〔2014〕41号)文件。
三、在本市辖区销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车用柴油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汽车应当达到国四标准。
四、自2015年9月1日起,在本市辖区内办理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车用柴油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汽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相关参数进行审核,未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五、自2015年9月1日起,外地转入本市辖区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车用柴油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汽车,应当达到国四标准,未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六、机动车销售者应根据上述实施时间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已销售的机动车应当在执行国四标准前办理完相关登记手续。
七、购车人可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
八、国家、省出台新的排放标准后,遵照新的标准执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