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麒公交通﹝2014﹞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麒麟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升曲靖中心城区人居环境,深入推进“四城联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麒公交通﹝2014﹞第1号)
一、市民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随身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辆的合法手续。
三、严禁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六)逆向行驶的;
(七)超过法定时速行驶的;
(八)驶入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五、对拒绝处罚的,扣留其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公告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报废处理。
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4年4月4日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