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曲靖市公安局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曲靖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2014-11-18 16:55:09 来源: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曲政发〔2013〕103号)、国家《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曲靖市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应当达到国四标准。
二、在本市辖区内办理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相关参数进行审核,对未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外地转入本市辖区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本市新车注册登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根据上述实施时间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公告的有关规定。
五、购车人可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
六、本通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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